三、组织领导和考核办法
(一)继续坚持各地各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地各部门要把稳定市场物价、实现价格调控目标作为重要任务和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继续实行市政府领导下的各地各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市物价局负责全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相应加强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完善主要目标责任分工落实制度。各地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市有关部门主要商品价格水平调控目标,由市政府分别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应相应分解,确保落实。
(三)健全目标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各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执行情况,每月5日前报苏州市物价局;各区和有关部门主要商品价格水平调控及相配套的供应量目标执行情况,每季度(次季10日前)报苏州市物价局;市物价局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继续实行市区及各市消费价格指数公布制度。
(四)坚持市场物价动态监测、分析例会制度。市物价局要会同各有关责任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定期分析市场物价动态,检查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研究决定重大的价格调控措施。
(五)继续实行价格调控目标年度考核奖惩制度。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由市物价局负责检查考核,并根据完成情况提出考评奖惩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附件:苏州市区2008年主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水平调控目标表
苏州市物价局
二○○八年二月
附件:
苏州市区2008年主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水平调控目标表
编号
| 品名
| 计量单位
| 年零售价格水平(升幅)
| 责 任 部 门
| 执 行 单 位
| 备 注
|
1
| 特等粳米
| 公斤
| 4.40元
| 市粮食局、苏州工商局、市物价局,各区政府
| 粮食市场 、各粮食零售企业
|
|
2
| 特一面粉
| 公斤
| 4.00元
| 市粮食局、苏州工商局、市物价局,各区政府
| 粮食市场 、各粮食零售企业
|
|
3
| 四级菜油
| 公斤
| 18.00元
| 市粮食局、苏州工商局、市物价局,各区政府
| 粮食市场 、各粮食零售企业
|
|
4
| 猪后腿肉
| 公斤
| 28.00元
| 市贸易局、绿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商局、市农林局、物价局,各区政府
| 食品公司、市区各农贸市场
|
|
5
| 鸡蛋
| 公斤
| 8.00元
| 市贸易局、物价局,各区政府
| 食品公司、市区各农贸市场
|
|
6
| 鲜菜
| 公斤
| 30%
| 市绿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物价局、农林局,各区政府
| 市绿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市区各农贸市场
|
|
7
| 白砂糖
| 公斤
| 7.00元
| 市贸易局、绿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物价局,各区政府
| 糖烟酒公司、各零售企业
|
|
8
| 管道煤气
| 立方米
| 1.10元
| 市燃气集团公司、物价局
| 市燃气集团公司
| 民用
|
9
| 民用自来水
| 立方米
| 2.70元
| 市水利(务)局、物价局
| 市自来水公司
|
|
10
| 民用电
| 千瓦时
| 控制在省下达的水平以内
| 苏州供电公司、市物价局
| 苏州供电公司
|
|
11
| 公房租金
| 平方米
| 2.50元
| 市房产管理局、物价局
| 各房管所
| 砖混一等
|
12
| 市内公交票价
|
| 执行省、市规定收费水平
| 市交通局、物价局
| 市公交公司、巴士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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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医疗收费
|
| 执行省、市规定收费标准
| 市卫生局、物价局
| 市区各医院
|
|
14
| 学杂、保育费
|
| 执行省、市规定收费标准
| 市教育局、物价局,各区政府
| 市区各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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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药品市场
零售价格
|
| 执行市规定的招标零售价格
| 苏州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
| 市区社会零售药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