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宣城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宣城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名牌战略,加强名牌产品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名牌产品培育发展工作的若干决定》(宣政〔2005〕7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宣城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或者达到省内、国内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由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制造的产品。
  第三条 宣城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
  第四条 宣城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宣城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等有关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专家和新闻单位组成,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宣城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等社会团体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宣城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 申请宣城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