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业环境保护治理达标并连续3年内无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
(八)重视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把企业质量信誉、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等形象建设作为培育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申报宣城市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落实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爱岗敬业,坚持原则,在相关工作岗位上对质量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二)管理或从事质量工作3年以上,对本行业、本市的质量工作有突出的贡献;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凡符合第六、七条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自愿提出申请,如实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报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
第九条 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第十条 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委托有关社团、中介机构,聘请专业人员采取行业评价、现场审查及用户调查等形式组织评价工作,产生初选名单。
第十一条 受委托或受聘从事宣城市质量奖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管理理论知识和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及综合分析能力;
(三)能熟练掌握GB/T19001标准的要求和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和技能,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十二条 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将初选名单报市质量兴市领导组进行审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宣城市质量管理奖”、“宣城市质量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十三条 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告,优先推荐申报安徽省质量奖。
第十四条 对获得宣城市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奖项的,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先进个人评选。
第十五条 市质量兴市领导组办公室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组织监督评审及跟踪检查。宣城市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可重新提出申请,对在有效期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撤销其称号,并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宣城市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