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宣政〔2008〕23号)
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
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犬类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宣城市市区范围内实行养犬审批制度。未经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二、凡申请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注射疫苗,免费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标牌,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批并免费办理《犬类准养证》。犬类疫苗每年注射一次,所需费用由养犬单位和个人承担。
三、经批准饲养的各类犬只必须圈(拴)养,严禁放养。养犬不得侵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恐吓他人,不得驱使伤害他人;溜犬外出时,必须束犬链、挂犬牌,并由成人牵领;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对不注射疫苗或注射疫苗过期、无牌无证、流浪街头的犬只,均视为流浪犬只。
四、对市区流浪犬实行收容领养管理。设立流浪犬收容站,负责收容市民放弃饲养主动送交的犬只、依法暂扣没收的犬只、捕捉的流浪犬只。对于收容的各类犬只,经狂犬疫苗免疫后,可由符合条件的市民认养。
五、城管执法(市容)、公安、畜牧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市区流浪犬只的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市容)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流浪犬收容站,组织收容和管理街头流浪犬只;负责查处在街道、广场售犬行为和违章携犬破坏市容行为,查处养犬破坏环境卫生行为。负责设立并公布流浪犬管理举报电话。
公安部门负责捕杀狂犬,市公安局驻市城管执法局民警负责对街头流浪犬进行处置,并将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流浪犬行踪及时向城管执法部门通报。
畜牧部门负责对收容所内流浪犬进行防疫和医治,进行狂犬疫苗免疫。
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应当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报告辖区内流浪犬只行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