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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抚顺市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制度,综合企业上报的重大隐患信息,进行登记和建档,实行备案管理,并上报本地区、本行业主要领导。

  六、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危害程度较大且一时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必要的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治理结束后应组织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允许其恢复生产。

  七、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例会制度,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例会,分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

  八、各级政府应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用于解决本地区的重大公共安全隐患。

  九、建立和完善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和社会各界举报事故隐患,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十、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警示公函制度,由各级政府对事故隐患严重、整改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下发警示公函,督促其限期解决。

  附件2: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定

  一、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和每个职工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职责。

  二、建立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包括经常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

  三、建立隐患登记备案制度,对已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分级登记,建立档案,记录隐患的各类信息。

  四、建立重大隐患报告与评估制度,企业排查出重大隐患后,要将隐患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危害程度、危害范围、治理方案等及时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治理结束后,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企业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年度生产计划、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重点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治理的工作内容与目标、采取的措施等。并报企业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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