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承建未经批准的凿井工程的凿井施工单位,根据《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市政管网未达或供水压力确实不足的区域,由取水单位提出取水申请,并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证。
擅自改变取水用途或转供水的,依据《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责令责任单位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最大取水能力计征水资源费,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修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四)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2.违法收取地下水水资源费的;
3.擅自更改取水计划指标的;
4.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五)征收水价调节基金。为保护地下水资源,控制地下水开采,在征收水资源费的基础上,对建成区内水源井(含市政水源)统一按照每立方米3元的标准征收水价调节基金。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细河城市段水源井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杨忠林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李明山、马如军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综合执法局、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市水利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物价局等部门。
细河城市段水源井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赵建平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清理整顿水源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