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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细河城市段水源井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禁采区范围:细河城市段(从阿金歹公路桥至污水处理厂)河道中心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且在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水源。

  (三)禁采区清理权限:按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采用分级、分区域管理原则,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建成区段外,按照权属管理分别由阜蒙县、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和新邱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清理整顿水源的原则

  一是对市政水源井采取近期压缩开采量;二是分阶段逐步取缔现有自备水源井;三是不再审批新水源井。

  四、方法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采取边宣传、边摸底、边清理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按照管理权限从4月中旬至5月上旬,分别由市、县(区)政府发布《细河城市段水源清理整顿通告》,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大力宣传,并公布举报电话。

  各部门和县(区)按照各自分工及管理权限调查摸底。在清理范围内展开全面细致的实地调查,摸清自备水源井底数,逐一登记造册。

  第二阶段:5月上旬,取水单位向市自来水总公司提出供水申请,在3至10日内自来水供水后,必须停止从自备水源井中取水,并自行封闭。未按规定封闭自备水源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封闭,封井费用由取水人承担。

  5月下旬,各部门和县(区)按照各自分工及权限逐一进行检查,确保完成细河城市段自备水源井清理整顿任务。

  第三阶段:对市政水源,在闹德海水源工程恢复供水后,引白水源工程供水前,逐步压缩开采量,待引白水源工程建成正式供水后,在禁采区内取缔细河城市段5座市政水源井。

  五、监管措施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取水行为,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禁采区范围内进行检查。

  (一)对盗采地下水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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