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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阜新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转让管理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阜新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转让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系统的落实我市整体城市规划,促进区域合理、健康发展,更好的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的管理,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对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单位)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所有权的转让、出售行为。

  二、各企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不得将本单位所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面附着物所有权分开转让、出售。

  三、各企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在转让、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时,要事先征得市规划和国土部门的意见,经市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后,改制方可进行。

  四、各企业主管部门在制定企业改制方案时,涉及各企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若被列入全市近期发展规划的(1年以内),原则上不得同意企业单位出租国有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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