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绿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绿化管理工作,优化城乡生态环境,依法保护现有城乡绿化成果和资源,建立健全城乡绿化工程管理长效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城乡绿化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树木和绿地管理
1.市建委、市林业局是城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的绿地、林地和树木的管护工作。
2.阜新市辖区内的所有树木和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环城林带、生态和经济林地以及湿地),不论所有权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占用。
3.按照城乡总体规划进行城乡建设时确需砍伐、移植树木和占用绿地的,由申请砍伐、移植和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由市规委会批准,砍伐50株以上的经市建委或市林业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建委、市林业局办理树木砍伐、移植和占用绿地许可证。
4.为保证城乡绿化资源稳定增长,经批准砍伐、移植的树木和占用的绿地除按规定缴纳树木补偿费以外,对所占的绿地按当地每平方米商业地价交纳绿地换建费,在办理砍伐、移植树木和占用绿地许可证的同时向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一次性交清费用,并由市建委、市林业局统一安排补植树木、建设绿地等有关事宜。
5.城乡树木影响城市输电、通讯线路安全需要修剪、整理的,电业、电信部门需向市建委、市林业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区园林管理部门现场监督指导下进行操作;城市规划区内枯老树木需要整理的,必须报市建委、市林业局批准,由市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6.市综合执法、林业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乡规划区内绿地和林地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和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毁损树木和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处罚外,同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二、绿化工程管理
1.城市规划区(大外环以内)内所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道路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及其建设项目绿化工程的规划审批和竣工验收,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