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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申请商品的科技含量(15分)。每拥有1项国外专利得7分,每拥有1项发明专利得4分,每拥有1项实用新型专利得2分,每拥有1项外观设计专利得1分,每拥有1项省级以上高科技产品得5分,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5分;仅拥有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累计得分最多不超过12分。
  (三)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情况(10分)。每通过1项认证得4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上年度出口额(15分)。纺织服装、五矿化工、机电产品、轻工工艺类企业上年度出口额满300万美元得5分,每增加100万美元加2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食品农产品类企业上年度出口额满100万美元得5分,每增加50万美元加2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
  (五)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10分)。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等于(或低于)前一年度得0分,每增长5%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六)海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15分)。每在1个国家(地区)注册商标得5分,但最高不超过15分。
  (七)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情况(5分)。每在海外设一个营销或售后服务机构得3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
  (八)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省级以上奖励情况(20分)。每获得1个国家级称号或奖励得10分,每获得1个省级称号或奖励得8分,但累计不超过20分。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苏州市出口名牌每年7月评选1次。
  第七条 企业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每年6月10日前向所在地的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第八条 各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分标准进行初评,将得分在50分以上的企业推荐给苏州市外经贸局。
  第九条 苏州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审小组,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分标准再次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企业类型、年度评选数量等因素,确定苏州市出口名牌名单。
  第十条 获得中国出口名牌、江苏省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不再参加评选,直接评定为苏州市出口名牌。
  第十一条 苏州市出口名牌称号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当年须重新评定。

第五章 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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