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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府〔2008〕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苏州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出口名牌对开拓国际市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导向作用,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出口名牌,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参照中国出口名牌和江苏省出口名牌评选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出口名牌的评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培育和发展自主出口名牌为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动态评选和分类评比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外经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出口名牌培育工作,出台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因地制宜开展推广和宣传活动,鼓励、支持企业积极申报苏州市出口名牌,争创江苏省出口名牌、中国出口名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苏州市出口名牌,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企业在苏州市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纺织服装、五矿化工、机电产品、轻工工艺类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300万美元;食品农产品类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
  (四)申报商品在国内和海外市场已注册商标,或正在办理商标注册事宜(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商品的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六)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五条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评审指标和标准评分(总分100分):
  (一)创出口名牌工作规划(10分)。根据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做出评价,分4档确定分值。很好(内容丰富,完全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充分的可操作性)得10分;好(内容齐全,部分结合企业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得7分;一般(内容不全,缺乏可操作性)得3分;没有规划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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