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部门分工。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苏州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委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苏州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教育、卫生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涉及金融、保险、证券、通信方面的事宜,分别由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市保险行业协会、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和市信息办负责协调;涉及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方面的事项,由市建设局负责协调;涉及租借部队和武警营区的社会单位,由苏州军分区、武警苏州市支队负责协调。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如在普查工作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市统计局、市经普办要制定包括部门详细分工在内的普查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同意后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二)把握重点环节。各级普查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宣传动员、质量管理、资料开发等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动员。各级普查办公室要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二是严格质量管理。要层层建立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培训、摸底、登记、基层表审核、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质量。三是注重分析研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并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为提高宏观管理水平提供可靠依据。
(三)坚持依法普查。我市境内的所有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也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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