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市级有关部门的评价考核办法
根据《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07〕39号),市级有关部门节能工作的责任是:市经贸委作为全市节能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节能日常工作,并具体负责工业节能;市发改委负责全市三次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第三产业占比;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节能财税激励政策的研究和落实;市科技局负责节能工程的技术支撑;市统计局负责全市能耗指标的统计和公布;市建设局负责建筑节能;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业节能;市贸易局负责商贸业节能;市旅游局负责宾馆、旅游业节能;市教育局、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落实市级机关节能目标;市各新闻媒体管理部门落实全市的节能宣传工作;市规划、环保、市政公用和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对上述部门的节能考核,按照《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附件《节能工作任务分解表》的具体规定进行。各部门每半年向市政府提交一次节能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同时抄送节能办。
四、对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
根据国家发改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江苏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由省经贸委负责实施。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经贸委提交经所在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及苏州市经贸委审核的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省经贸委将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于每年5月份完成对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具体考核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对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评价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
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由市经贸委具体负责实施;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经贸委提交经所在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的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报省经贸委。市经贸委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于每年6月份完成对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经市政府和省经贸委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具体考核事项按照省政府对百家重点耗能企业评价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市级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市级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计分方法见附表4。
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以企业根据市下达的“十一五”期间节能总量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只要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措施指标为评价指标,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率计分。
(二)评价考核程序
市级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市级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市、区节能主管部门提交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经贸委。各市、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并根据评估调查组的报告,于当年5月份完成对市级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经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经贸委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