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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苏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苏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8〕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我市节能降耗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发改委、统计局制定的《苏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苏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万元GDP能耗降低20%的约束性指标,根据《江苏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7〕143号)和《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07〕39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
  (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15户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千家重点耗能企业);
  (三)列入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16户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百家重点耗能企业);
  (四)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耗能企业)。
  二、对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计分方法见附表1。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和规模以上工业能耗总量计划完成情况为否决性指标,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完成情况以市统计局核定的降低率为准。只要未达到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二)评价考核程序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每季一回顾、半年一小结,年终在上年度本地区万元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经市统计局审定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市政府委托节能办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节能办完成对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当年8月底前报经市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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