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建设工程类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覆盖率。
(二)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管情况。
实地考核期间,考核组从各市级监督机构和县级监督机构监督的工程中随机抽取两项竣工工程(要求使用半年以上)和两项在建工程(要求形象进度两层以上),对工程的实物质量、参建各方质量行为、技术资料和监督档案等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在建工程必须有监督计划,竣工工程必须有竣工报告。
(三)社会评议情况。
召开由业主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代表参加的评议会议、对其作出社会评价意见。评议代表省辖市不少于50人,县(市)不少于30人。
(四)内业管理情况:
1.规章制度的建立。包括各级各类岗位职责,监督工作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重大事故处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监督档案管理制度等。
2.各类文件的整理保存。
3.规范、标准、图集的存放。
4.监督计划、监督报告、监督档案的编制、保存。
5. 投诉的受理、处理;质量事故的处理;保修纪录及档案保存。
(五)人员、财务管理情况:
1.监督人员数量和比例;
2.财务及收支状况。
(六)机构设施情况:
1.办公场所;
2. 信息化设备;
3. 办公设施、仪器设备。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者为“合格”;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者为“基本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考核合格者,由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证书;考核基本合格者限其在90天内完成整改并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再次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以及整改后仍不合格者,省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重组。
第九条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未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从事监督或监督中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报告的;
(三)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四)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五)监督人员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达不到60%的。
第十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将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考核档案包括:监督机构考核审批表、监督机构人员情况汇总表、监督机构现场考核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近三年以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各类监督机构的考核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 监督人员考核
第十二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做好监督人员考核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考核的程序为:资格初审、上报及复审,考试,行为考核,公示公布和发证。
资格初审由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资格条件: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二)参加并通过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三)未出具过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五)所监督的工程未出现过质量事故。
第十五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包括:监督人员考核审批表、监督人员情况汇总表、监督人员相关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适时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全省监督人员的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抽查。监督人员考核、换证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