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建建〔2008〕49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省定扩权县(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四月二日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
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以及除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以外的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统一考核与监督管理。
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实施初审与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具有相应的监督人员:
省辖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监督机构”)不少于15人;县(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安装专业监督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监督人员相配套。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五条 监督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并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市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10年以上;
5.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县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 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8年以上。
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本条(一)(二)中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本条(一)(二)中1条件限制。
第三章 监督机构考核
第六条 监督机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制:
(一)各市级监督机构、扩权县(市)监督机构和各类专业监督机构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核。
(二)各县级监督机构由所在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对其进行初审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