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加强重点工程的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安全许可、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环节的管理,对拒不接受监管的工程依法进行曝光和查处。
42. 做好重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监管力量,保证技术、人力资源到位,加大对重点工程的巡查,对各关键环节严格监督检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九)推进科技创新
43. 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以特级企业资质标准调整为契机,提高企业对技术创新的认识,引导和帮助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加快特级企业技术中心建立步伐。
44. 加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鼓励企业制定企业技术标准,增加技术应用在招标中的权重,鼓励企业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争创国家和省科技应用示范工程,促进企业技术升级。
45. 开展对建筑业企业技术进步发展基金的使用监管检查,督促企业合理使用企业技术进步发展基金。
(十)完善教育培训及认证体系
46. 强化专业人员注册工作。继续开展一级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工作,加快推进二级建造师注册和项目经理向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过渡工作。
47. 加强专业人员教育培训。一是继续开展评标专家、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及监理企业从业人员行为;二是加强施工技术管理的培训教育,通过企校合作,培养企业开拓市场、管理现场急需的各类人才;三是对建筑施工技术人员、监理和检测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和相关知识培训;四是继续做好检测人员培训。
48. 完善培训基地和职业学校建设,做好农民工和职工教育培训。充分发挥阳光工程的导向作用,抓好对进入建筑行业农民工的专业技术培训,大幅度提高持证上岗率;落实建筑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监管办法,把好使用关,强化监管措施,禁止在工程招标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
49. 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遵章守纪教育,强化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大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基本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基本知识的培训力度。对事故企业“三类人员”及事故多发环节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
(十一)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和农民工合法权益
50. 建立健全建筑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社会保障费的统一监管,严把施工许可关,对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保证企业及时、足额计提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费,督促企业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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