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商贸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8〕5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贸易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商贸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商贸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全社会品牌意识不断增强,品牌消费持续增长,出现了一批市场影响力较大的自主品牌。但总体上看,我市商贸业自主品牌建设还比较薄弱,知名品牌数量较少,品牌资产价值和创新能力亟待提高,品牌经营策略有待进一步完善。为切实推动商贸企业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提高商贸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促进我市商贸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提高全市商贸企业对创建商贸服务品牌、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认识,引导企业增强品牌创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强化政府扶持与培育,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政策等手段,重振一批老字号品牌,发展一批国内知名商贸服务品牌、自主产品品牌,引进一批世界级品牌,形成企业自主品牌、世界著名商品品牌和服务品牌的集聚效应,提升苏州商贸业层次和城市形象,推动商贸文化国际化。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创建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2个以上;省著名服务品牌 15个;市著名商标30个;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企业40个;引进国际一流品牌20个。全市名牌总销售占规模以上企业销售收入的30%以上。
三、工作措施
以政府引导、企业自愿、政策推进、规范运作为原则,培育与苏州经济社会及消费需求相适应的大品牌。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落实政策。苏州市贸易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商贸业品牌建设工作。主要研究确定不同时期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工作重点;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商贸业名牌建设规划;解决协调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企业做好品牌经营和保护;积极创新,提高品牌建设工作水平。
(二)实行分级管理,共同推进实施。全市推进商贸业品牌建设分市、县级市(区)两级同步实施。各市、区商贸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名牌带动战略的实施。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名牌战略建设的宏观指导,积极帮助企业开展创牌工作,相关部门要出台具体扶持政策,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政策向创牌企业倾斜。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辅导与培育。选择具备一定条件、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作为品牌建设的重点工作对象。对被列入名单的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加强对企业的业务辅导,协助制定创建方案,加大对品牌的宣传和投入力度。对已达到名牌条件的,要及时向国家或省主管部门推荐,帮助企业办理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