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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年)的通知

  (三十四)市公安部门要做好住房保障对象户籍情况的认定工作,负责出具住房保障对象的户籍情况证明。
  (三十五)市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及住房保障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1.苏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供应计划

住房类型

供应对象

供应形式

套型面积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合计

低保廉租型

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实行廉租租金

50m2以下

400

100

100

100

100

800套

4万m2

市场租赁型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实行市场租金

55m2左右

/

100

100

200

300

700套

4万m2

共有产权型

有部分购买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实行政府指导价;个人出资在一半以上

60m2左右

500

400

400

300

200

1800套

11万m2

完全出售型

有一定购买能力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实行政府指导价;个人全额出资

60m2左右

1100

1000

1000

1000

1000

5100套

31万m2

合 计

2000

1600

1600

1600

1600

8400套

50万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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