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落实住房保障的各项优惠政策。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四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五是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的税收和金融支持政策。六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属经济适用住房范畴,执行并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
(二十三)适时调整、及时公布相关政策和各项规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住房保障工作进展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住房保障范围、住房供应条件、房源供应计划、租赁补贴标准等相关政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实施住房保障,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区人民政府、市房管、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统计、物价、土地储备、公积金管理、总工会、工商、税务、国土资源、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共同做好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及住房保障工作。
(二十五)成立市城市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和政策体系,调控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十六)市房管部门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并完善住房保障的工作网络,组织实施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做好政策调整、业务指导、检查通报、督查督办等工作。设立分支机构(副处级),负责组织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业务管理。
市房产管理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划,制定住房保障中有关申请、审查、管理、退出等事项的实施细则和工作规则。
(二十七)市民政部门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认定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认定办法,负责建立并完善收入认定的工作网络。设立分支机构,负责组织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业务管理。
(二十八)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二十九)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住房保障规划的要求,落实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优先安排计划。
(三十)土地储备中心要按年度计划及时组织安排保障性住房的房源。
(三十一)市发改部门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优先立项,控制投资比例。
(三十二)市财政部门要按年度保障计划,按规定的资金筹集渠道,切实保证住房保障工作所需的资金。
(三十三)市建设部门应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规划)列入年度住房建设计划(规划),按住房保障的政策要求,做好建设管理和质量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