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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年)的通知

  (十四)解决拆迁区域内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在城镇拆迁项目中继续坚持 “三个确保”原则,即确保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买得起定销商品房;确保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买得起同区段同类型同面积二手房;确保可以满足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产权交换的需求。通过城镇拆迁,使拆迁区域内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得到切实解决。
  (十五)实施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对市区老住宅小区继续进行以修缮房屋、改造配套设施及美化环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整治。每年完成60~70万平方米的整治任务。
  (十六)支持和规范集宿楼建设。根据国家《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76号)和苏州市《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外来人员集宿化管理的意见》(苏办发〔2005〕67号),支持和规范集宿楼建设,加快推进全市外来人员集宿化管理工作。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分步推进。要争取灵活建设的形式,鼓励股份合作。要加大扶持力度,给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优惠。要依据政策法规,实行规范管理。享受优惠政策建造的集宿楼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发放土地分割证及分割的房产证,不得向市场销售。努力使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的到房。
  (十七)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依法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逐年扩大覆盖面,对不建或擅自降低标准等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规定。做好住房公积金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支付房租等住房消费的政策支持,努力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
  六、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监督指导。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要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政绩考核。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对下级部门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向同级人大报告住房保障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十九)优先土地供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
  (二十)搞好住房建设。按当年新开工住房面积的10%左右的比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基本满足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需要。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主要用于低保廉租型住房、共有产权型住房和完全出售型住房的供应。实行并逐步增加市场租赁型住房供应,适当缓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场上寻求租房的困难。
  中心城区继续实行在定销商品房中代建并逐步实行在新建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形式,建设的房源应满足各类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满足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套型结构比例。
  (二十一)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切实落实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将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住房保障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四是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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