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具体目标。在规划期内,全面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对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低保廉租型住房的比例达到80%左右;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对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逐步满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购房需求;明显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
(八)基本原则。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住房保障工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应保尽保,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的原则。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要根据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合理确定保障范围、保障形式、保障标准,做到应保尽保,实行有效保障,满足基本住房需要。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按照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在制定统一的保障规划基础上,做到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逐步扩大、分步实施。
3.统一政策,有序推进的原则。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通过住房保障制度来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在市区范围内,对保障范围、保障形式等实施统一的住房保障政策,做到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分层实施、适时调整,动态管理、有序推进。
三、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
(九)根据市统计局统计,截至2007年底,苏州市市区总户数为777273户,总人口数为2353019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26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6.34平方米。城镇低保标准现为350元,最低工资标准现为850元。
苏州市中心城区总户数为276614户,总人口数为765467人。
(十)保障对象。住房保障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苏州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含5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家庭收入为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根据家庭的具体收入情况,按三种类别实施住房保障。
1.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指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约覆盖2%左右的城市家庭。
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以配租低保廉租型住房为主的保障方式。对无房和人均住房面积较小的家庭,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家庭,实施优先供应低保廉租型住房,收取廉租租金的保障方式。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的家庭比例达到保障对象的80%左右。
2.城市低收入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家庭,现标准为850元。约覆盖25%左右的城市家庭。
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先发放租金补贴和供应共有产权型住房两种保障方式,再逐步实施供应市场租金的市场租赁型住房的保障方式。做到应保尽保,供应保障型住房的比例争取达到已登记合格的保障对象的6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