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依照规范的程序和分类救助的原则,合理确定分类救助标准(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3.救助方式。建立健全现金、实物和提供服务相结合的临时救助方式,并注意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套。
4.资金来源。临时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各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和社会捐助等办法筹措。各市、区按照辖区户籍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4元的标准筹措(其中财政承担80%),同时应根据社会临时救助需要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其中三城区经费由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市财政在年终与区财政在标准内按实结算。
5.审批程序。困难对象向属地居、村委会(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居、村委会(社区工作站)核实,报街道(镇)审批,社区张榜公布,报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对突发性天灾人祸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采取简化程序、特事特办、事后补办手续等方式处理。
6.建章立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新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规范管理,加强资金使用、发放的监督检查,确保救助的公正性、时效性、规范性。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扩大困难救助范围、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建立新型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为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保、农办、发改委、经贸委、人事、卫生、教育、房管、公安、司法、建设、物价、统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制定相关救助政策,保证救助政策的统一性,不断提高救助工作水平;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充实社会救助工作力量
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各地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市、县级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充实和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力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通过聘用人员、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按200户救助对象配1名工作人员),加强街道(镇)级“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设,在人员、场所、办公设施、服务程序上按要求设置到位;社区居(村)委会或社区工作站要有专人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和建立评议小组,为动态管理提供基础信息。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专职人员的业务培训,逐步引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提升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社会救助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积极优化工作环境,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