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简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的确认方法。改变原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含重症精神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的方法,现只要持有县级以上残联发放的4类(肢残、智残、精残、盲残)1~2级重度残疾证即可认可。
(二)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006年新修订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五保供养经费在各市、区财政预算中全额安排。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核审批程序,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并公示,镇政府审核,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全面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证五保年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供养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集中供养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镇敬老院;分散供养的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存入五保对象个人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
2.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基础建设,提高敬老院服务管理水平。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率保持在80%以上。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社会公益性组织,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岗位设置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工作人员与在院供(寄)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要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需的设备、管理资金,以满足供养服务需要,切实解决好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生活待遇,解决其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建立新型的临时救助制度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分类施救的有效方法。根据中央、省提出“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帮助低保边缘、低收入群体解决特殊困难”的精神,在传统的临时救济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规范、建立健全新型的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定期定量生活救助或一次性生活救助。
1.救助对象。本市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低收入人群,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当地政府认定的因天灾人祸造成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