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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8〕4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积极推进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临时救助、社会帮扶、慈善互助为补充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效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为着力点,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首位,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为加快推进苏州市“第二个率先”和构建“和谐苏州”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主要工作
  (一)适度扩大困难救助的范围
  1.对无固定收入和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重残人员实施生活救助。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对重残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对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1~2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的城乡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残人员”)实施生活救助,除符合条件落实低保和低保边缘困难救助政策的对象外,其他无固定收入的重残人员生活救助金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全额发放,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重残人员生活救助金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实行差额发放。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负责筹集。
  2.扩大低保边缘因病致贫救助对象范围。为帮助更多的因病致贫的大病困难家庭摆脱困境,低保边缘困难救助的病种由原来的4种(癌症、尿毒症、白血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含重症精神病>)扩大至8种,即增加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两倍以下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或伴有脏器损害)4个病种,患者本人增列为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给予生活、医疗等相应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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