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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驾驶员和公车使用的管理。严禁公车私用和违反规定驾驶公车,不得将公务车辆私自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遇有特殊情况确须临时借用公车的,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九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中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挪用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以及工程项目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购车的;
  (二)购买超标准小轿车和越野车或对所乘坐的车辆进行豪华装修的;
  (三)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调换、借用、摊派资金配备购买各种车辆的;
  (四)弄虚作假,以接待用车或特殊公务用车为由,购置超标准轿车和越野车供部门领导乘坐的;
  (五)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公车使用违纪违规事件,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导致违规购车问题突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对违规车辆的处理,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拍卖和报批,擅自转让、转移或藏匿,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七)不严格把关,违规购买超编制、超标准车辆,或为购置车辆出具虚假证明的;
  (八)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规定的。
  第二十条 对公车私用等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进行严肃查处。对违规用车或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的,除了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个人要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经济损失,属领导干部的,一律免职。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各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格购车标准,强化编制管理,控制资金使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对不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抓好贯彻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自行制定本地区及所属各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报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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