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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抓紧做好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抓紧做好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苏府〔2008〕5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现就抓紧做好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部和省建设厅也对做好镇的规划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和要求,保障各镇建设有序推进,各地要抓紧组织做好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并按程序做好报批工作。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未按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一律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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