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和完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各地要根据
《办法》的要求,建立价格异动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价格监测预警机构,保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得到落实,进一步完善应对市场价格异动的应急预案。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实际需要,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确定实施价格监测预警的重要商品目录,依据市场变化和调控需要,适当调整和扩充监测品种,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重点批发(交易)市场价格监测,探索实行对销售价格具有先导影响的期货市场价格监测,实现监测体系对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的全覆盖。根据
《办法》对价格监测预警的定义要求,在强化重要商品价格监测预警的同时,拓展价格监测预警领域,逐步建立在价格形成机制中起重要作用的成本及市场供应等信息搜集机制。建立健全市场巡视、预警报告、应急值班、跟踪监测等各项工作制度,切实做到监测预警常备不懈,紧急情况下反应迅速。研究建立价格监测预警与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协调和联动机制,应对价格异动。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在紧急情况下确保各项调控和干预措施落到实处。
价格监测预警是一项事关物价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根据
《办法》规定,全市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要积极主动,各司其职,承担义务,认真做好日常和应急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要在监测点布局,信息员选定上提供保障。对确定的价格监测点单位要增挂统一的价格监测定点标志。各项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承担单位或个人,要积极主动接受、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预警调查和专题调研。要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地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传递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的价格监测信息资料,不得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价格监测信息资料。要建立价格监测的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价格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与报送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拓宽价格监测预警信息来源渠道,结合价格听证代表制度、政风行风监督员制度等,选聘一批热心价格事业的人员,尝试建立社会价格信息员业余队伍,争取在全市逐步形成以价格监测预警机构为主体、价格监测点单位为基础、社会价格信息员为补充的覆盖各行业的价格监测预警信息源网络,及时发现市场价格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和趋势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规范市场巡视、评估分析、舆情搜集等基础工作,建立形式多样、渠道多元的价格异动发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