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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三、健全“部门督导”机制,加强对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1.明确部门任务。“部门督导”是指负有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通过做好“服务、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非公有制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落实。其主要任务是指导非公有制单位规范日常管理,落实防范措施,组织人员培训,及时协助处置非公有制单位内部发生的各类治安问题和灾害事故,依法保障非公有制单位的合法权益。
  12.规范管理平台。对非公有制单位负有监管责任的各级党委、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党群组织,要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公安机关要帮助非公有制单位落实暂住人口管理、治安巡逻等工作措施,督促其整改内部治安隐患,加强防范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单位矛盾纠纷排调的指导和员工的法制教育。工商、银信部门要把相关部门提供的非公有制单位治安管理资料录入信息数据库,作为单位信用分类的依据。房产、教育部门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基础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对物管企业和民办学校的综合考评,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当地综治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非公有制单位规范用工行为,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工商联要指导非公有制单位加强管理和党组织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非公有制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3.依法保障权益。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等部门要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非公有制单位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其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提出工作建议,引导其诚实守信经营。
  四、完善“综治协调”机制,强化对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力度
  14.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非公有制单位所在地综治部门行使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责。所在地的综治部门应与非公有制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作为考核该单位综治工作的主要依据。城区原则上由所在街道综治委负责,农村原则上由所在乡镇综治委负责,跨越两个以上乡镇街道的单位,由县市区综治委指定一个街道、乡镇负责或由县市区综治委直接负责。要指导非公有制单位完善综治工作网络,健全工作制度。
  15.优化发展环境。综治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非公有制单位的周边关系,适时组织公安、工商、税务、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整治非公有制单位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切实优化非公有制单位的发展环境。
  16.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非公有制单位所在地综治部门牵头建立有公安、司法、工商、房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城管行政执法、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银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解决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提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工作措施,不断增强对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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