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构建“单位负责”机制,推进非公有制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4.落实工作责任。“单位负责”是指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非公有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发生的治安问题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和行政责任。非公有制单位实行单位、部(科)室、车间、班组(柜台)四级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综合治理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奖惩。
5.健全组织网络。非公有制单位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与保卫部门合署办公,配备专职或明确兼职综治保卫人员。从单位负责人到管理层、生产一线、职工生活区,形成完整的综治保卫工作网络。
6.完善工作制度。非公有制单位根据不同规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层次责任、门卫值班、治安巡逻、消防安全、法制教育、纠纷排调、安置帮教、安全生产、宿舍管理、奖励处罚等内容。同时建立包括综治保卫、民事调解、治安巡逻、安置帮教、门卫登记等工作台账。做到制度健全、台账清楚、动态管理、落实到位。
7.落实防范措施。在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单位内部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针对本单位的性质、特点和对防范工作的特殊要求,以防盗、防抢、防火、防破坏、防泄密、防事故为重点,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对重点部门、要害部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8.抓好矛盾排调。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定期排查、及时疏导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引导员工通过内部调解组织调处纠纷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事件的发生。加强信息沟通,指定专(兼)职信息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9.加强人员管理。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内部员工和进出单位的流动人员的管理,建立内部员工档案,实行流动人员台账管理,确保单位内部安全。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制意识和守法观念。配合司法、公安等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管理、教育、挽救和转化工作,落实帮教措施,积极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10.加大经费投入。树立“花钱买平安、投资创平安”、“谁受益,谁出资”意识,加大防范设施投入,在重要部门和要害部位安装防盗装置,提高物防、技防水平。有条件的单位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CK联网报警装置和电视监控装置,不断提高治安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