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潭办发〔2006〕18号 2006年5月24日)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区域经济的主导力量。加强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全市治安大局平稳,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持续、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5号)、国务院《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2004年)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3〕6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市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决定,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群防群治与专门机关工作指导相结合,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全面推进非公有制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目标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部门的行业监督和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单位负责、部门督导、综治协调、齐抓共建”的工作机制,使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到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措施落实、工作规范,实现“无集体越级上访、无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内部职工违法犯罪、职工群众满意”的“四无一满意”工作目标,为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3.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各县市区综治委要加强对非公有制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使非公有制单位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所在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督导力度,按照机构、人员、制度、经费等内容逐项督促落实,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