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上级精神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调解对接联动工作的措施;
(二)监督、检查联动工作的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工作经验,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对联动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 市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市司法局局长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对联动工作的具体指导,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进行跨县市区、跨行业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分流和协调,适情组织联合调处;
(三)对联动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四)提出基层年度联动工作的奖惩建议。
第七条 市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五个工作协调处,即市司法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处,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调解工作协调处,市政府法制办设立行政调解工作协调处,市公安局设立治安行政调解工作协调处,湘潭仲裁委设立仲裁调解工作协调处。各工作协调处以有关职能科(队、室、庭)为基础,由分管领导负责,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分别负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治安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工作的指导;
(二)按要求向市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所辖范围内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对重大矛盾纠纷提出联动调处的建议;
(三)密切与各协调处的工作配合,及时化解跨县市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活动。
第八条 各县市区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处中心办公室设在司法局。调处中心办公室下设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治安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五个工作协调处。上述单位参照市相关机构履行其工作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明确组成人员,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排查化解涉及本部门本行业的矛盾纠纷;
(二)对重大疑难或跨县市区、跨部门的需要联调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并积极参与其联调工作;
(三)接受市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办公室的工作调度。
第十条 在市、县市区分别设立流动调解庭,负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以及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联调工作。流动调解庭隶属于市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办公室。流动调解庭的组成视矛盾纠纷的类型来确定,负责具体矛盾纠纷的现场联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