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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乡镇新农村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上报获一等奖和排末位(湘潭县、湘乡市中倒数1、2名,韶山市、雨湖区、岳塘区中倒数1名)的乡镇进行复查,对县市区上报获二、三等奖的乡镇进行抽查,并在此基础上审定考核结果。
  第十条 对湘潭县、湘乡市第1、2名的乡镇给予目标考核一等奖,奖金10万元;第3~5名的乡镇给予目标考核二等奖,奖金8万元;第6~8名的乡镇给予目标考核三等奖,奖金6万元。对韶山市、雨湖区、岳塘区第1名的乡镇给予目标考核一等奖,奖金10万元;第2名的乡镇给予目标考核二等奖,奖金8万元;第3名的乡镇给予目标考核三等奖,奖金6万元。奖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奖金的10%奖给乡镇党政一把手。
  第十一条 对湘潭县、湘乡市倒数第1~2名的乡镇,韶山市、雨湖区、岳塘区倒数第1名的乡镇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发生涉农恶性案件的乡镇或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并被省以上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乡镇,取消其获一、二、三等奖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长期在乡镇工作,并任乡镇党政一把手两届以上,在全市乡镇新农村建设工作目标考核中3次获一等奖的乡镇领导,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提拔或解决职级待遇。
  第十四条 在其他政策规定之外,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及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每人每年另享受5000元的岗位津贴,身兼两职者,按一个职务的标准发放岗位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每人每年另享受1000元的奖励工资,身兼两职者,按一个职务的标准发放奖励工资,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
  第十五条 为切实维护考核工作的严肃性,保证考核数据的准确、真实,各乡镇必须加强数据统计等基础工作,严格遵守《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获一、二、三等奖的资格,并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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