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乡镇新农村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潭办发〔2007〕17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乡镇新农村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28日
湘潭市乡镇新农村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乡镇干部的管理,充分调动乡镇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村建设工作目标考核,是指考核组织对考核对象的农村工作实绩进行考察、核查,以百分制的形式予以综合评价,并进行奖惩。考核对象为全市各乡镇(含带农业村的办事处,下同)。
第三条 乡镇新农村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实行市、县两级考核,以县市区考核为主。同时,各县市区要建立村级工作考核制度。
第四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农村工作的部署,将新农村建设工作目标分解下达到各乡镇。乡镇新农村建设工作目标的主要考核内容、指标及其分值如下表:
第五条 各县市区可细化考核内容、指标及其基本分值,可根据各乡镇的地域和工作基础的差别,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基本分值的加权系数,以兼顾公平,但不得增减考核内容、指标及其基本分值。
第六条 经济类定量指标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考核基数,其他指标以本年度目标任务为考核基数或依据。定量指标都要由统计、农经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认可或审定。
第七条 超额完成任务的指标加分最多不超过此项指标基本分值的10%,具体计分办法由各县市区确定。
第八条 各县市区考核结果经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次年1月15日以前报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