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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交安监〔2008〕28号)


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全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三日

  全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8年是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和交通部关于隐患治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深入开展全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的各类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范围及职责分工、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全行业的全部基础设施及生产经营单位。

  (二)职责分工:

  1、运营的高速公路由省高管局负责;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长春市交通局负责所经营高速公路的隐患排查和治理;

  2、在建的高速公路由省高建局负责;

  3、在建和运营的路网公路由省公路局负责,并指导农村公路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4、道路客货运输由省运管局负责;

  5、地方铁路由省地方铁路管理局负责;

  6、水上施工及航标等安全设施由省航道局负责;

  7、水上运输船舶及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安全由省地方海事局负责;

  8、在建省管重点工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省质监站进行监督指导;

  9、厅环长白山旅游公路领导小组负责所管辖公路的隐患排查和治理;

  10、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交通局负责本辖区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与监督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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