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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建立行政复议专报制度
  行政复议是检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尺度,对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通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既可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有利于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严格按照《实施条例》三条第(六)项的规定,研究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领导机关提供综合性、预警性、前瞻性的信息,并提出改进建议。根据上述规定,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建立行政复议专报制度,每季度的前10天内将上一季度本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受理、审理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等内容,以《行政复议专报》的形式报告本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苗头等重大信息,要以《行政复议专报》的形式,及时向本行政机关报告。
  四、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
  近年来,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出现了良好的势头,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为全面提高我市的行政复议能力和水平,平衡差距,根据《实施条例》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建立我市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每季度的前十天各级行政机关要将本机关在上一季度审结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和解、行政复议调解的相关文书报市政府法制局行政复议应诉处备案。市政府法制局要对备案的行政复议文书进行抽查,发现存在违法或不当的情形的,要书面向该行政复议文书作出机关提出改进意见。
  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的作用,化解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纠纷的法律制度平台,行政机关尤其是上级行政机关所特有的信息便利、专业优势以及相对公正的立场为迅速化解行政争议提供了可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涉及自由裁量权、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等法定情形的案件,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运用和解、调解等多种手段办案,有效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互相理解和信任,达到息诉止纷、稳定社会的良好效果。
  六、建立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强化行政复议制度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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