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08〕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为深入贯彻该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纠纷,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是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把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为促进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本机关工作的重要位置,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依据职责权限,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二是支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要经常听取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排除有关方面对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非法干预,保证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公正审理案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三是保障责任。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四是亲自履行责任。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负责地签署行政复议有关法律文书,确保在法定期限内签发。
二、加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首先要让广大群众认识行政复议制度,了解行政复议具有的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方式灵活、不收费等特点和优势,引导群众理性依法维权,增强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通过各种形式灵活多样地宣传行政复议制度,使运用行政复议机制解决行政争议成为广大群众的共识。
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依法受理、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受理,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把合法的复议申请挡在大门之外。对依法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行政复议申请,也要认真作出解释,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要真正做到疏通进口,敞开大门,积极主动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