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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2008年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三、全面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各项工作

  (一)进一步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评议考核体系,建立激励和压力机制,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首先,至今制度建设阶段任务尚未完成的执法单位,省厅将加强指导和监督,在规定时间内把制度建立起来;已经建立起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执法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变化情况及我省出台的行政问责制的要求,进行相应得修改和完善,以保持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确保全省各级交通部门、交通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执法内容合法、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其次,要认真落实评议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交通评议考核体系。考评结果要同被考评单位、人员的利益相联系,对行政执法成绩比较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予以表彰;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处理,以此来建立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激励机制和压力机制。再次,抓好行政执法依据的公示。对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要及时通过报纸、网站等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要具体明确,方便群众查询。

  (二)要积极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各级交通部门和厅直具有行业指导工作任务的执法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将目前执行的行政处罚项目中,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过于原则的、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的、或处罚有具体幅度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做出细化的规定。把由执法者个人或针对个案随机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改变为由执法机关用事前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方式统一行使,防止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已完成此项工作的单位,要再次对其内容进行审核、清理,对存在的漏项、错误等问题进行补充、修订。今年10月底前,各级交通部门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执法单位,至少要组织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一、两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制定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把关后,将裁量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工作。各级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省、市、县三级交通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吉交体法[2006]22号)要求,认真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要做到审批主体合法,审批程序合法,审批制度完善,审批结果公开。从受理申请直到许可决定送达,都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落实相关工作制度,严格程序、讲求时效、规范文书、便民利民。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注意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推动被许可人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要继续将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和考核范围,并将此项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省厅今年要重点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权力的指导培训和监督工作,以保证下放的权力平稳衔接、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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