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7〕27号)
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将《公告》张贴于办税服务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
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快财税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58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精神,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征税费由工程项目坐落地(简称项目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税种按现行规定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应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地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项目登记。纳税人在同一区县有多个项目的,可以一次申报分别登记。跨区县工程按照总包合同上明确的各区县所划分标段进行登记、申报;划分不清的,按建筑工程在各区县所占比例进行划分。项目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①《建筑业项目登记表》;
②查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工程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⑥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007年底未完工的项目,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对其已完工工程收入、未完工工程收入在项目地进行登记。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在收取工程收入或营业收入时一律开具项目地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应以项目地《建筑业统一发票》为合法凭证。
三、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向注册地地方税务局填写《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并申请认定为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