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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④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工程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⑥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到项目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项目登记时,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将《建筑业项目登记表》及所需资料的复印件留存,建立项目登记管理档案;对资料不全的,应当补齐后办理登记。
  纳税人也可通过天津财政地税网进行项目登记,网上填写并确认《建筑业项目登记表》后,于领购发票或代开发票时携带相关资料向项目地地税局提请审核确认。
  2.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对象为施工方,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建筑业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由总包方统一向项目地地税局提供项目信息,分包方携带有关资料向项目地地税局办理报验。
  ②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建筑业劳务且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
  3.项目登记由总承包人办理,并提供分包人相关信息。登记时先登记项目总承包人,然后分别登记分包人,没有项目情况及总承包人信息的,分包人不得自行办理项目登记。但以下情况除外:
  项目总承包人为外地施工单位,且分包人为我市建筑单位的,可由分包人向项目地地税局提供项目信息、项目总承包人信息。
  (二)项目登记的变更及注销
  1.纳税人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业项目变更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向项目地地税局申请变更项目登记。
  2.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纳税人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并结清税款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项目地地税局办理注销项目登记。注销时,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①《建筑业项目注销登记表》;
  ②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
  ③未使用的发票。
  二、关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和代开票纳税人管理问题
  (一)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
  1.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纳税人向注册地地税局领取并填写《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①在注册地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证;
  ②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和报验;
  ③使用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开票和申报的项目管理软件;
  ④财务核算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⑤取得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级(含)以上建筑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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