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检察机关对林业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或案件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或初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及时将立案情况通报移送单位;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送达移送案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并退还相关材料。
九、林业主管部门对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五日内要求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林业主管部门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于原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通知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下级检察机关执行。
十、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在立案后经侦查作出撤销或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连同有关材料一起移送相应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林业主管部门。
十一、检察机关受理涉及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举报后,经审查或初查,排除犯罪嫌疑,但涉及违纪问题的,应当及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林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移送。
十二、林业主管部门在依法办理破坏森林资源等案件过程中,认为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或受到其他行政机关阻碍的,可以商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相关调查工作或案件讨论,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参加。
十三、检察机关查办涉林职务犯罪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商请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派员协助调查,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十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重大执法检查活动,或者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可以商请同级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开展重特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调查工作,也可以商请同级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十五、检察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切实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做好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可以邀请同级对方单位派员参加,及时交换相关信息资料;对林业系统带有典型和倾向性的问题可以共同组织专题调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和制定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的措施;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行警示教育,提高干部防范职务犯罪的自觉性;制定涉及职务犯罪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时,事前应征求对方意见,有意见分歧的,共同协商研究解决;各方进行干部培训时,可以邀请对方单位业务骨干为本单位培训进行授课,讲授专业工作和法律法规知识,以提高干部的业务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