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触犯
刑法有关规定、涉嫌职务犯罪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或线索,应当向同级检察机关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向同级检察机关举报。
七、林业主管部门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或案件线索,主要是指涉及以下罪名的案件:
(一)
刑法第九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包括:
1、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
397条);
2、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
397条);
3、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
399条);
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刑法第
402条);
5、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刑法第
407条)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刑法第
410条)
7、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刑法第
417条)。
(二)
刑法第八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
刑法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