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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在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协作的意见

  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涉嫌职务犯罪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或线索,应当向同级检察机关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向同级检察机关举报。
  七、林业主管部门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或案件线索,主要是指涉及以下罪名的案件:
  (一)刑法第九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包括:
  1、滥用职权罪(刑法397条);
  2、玩忽职守罪(刑法397条);
  3、徇私枉法罪(刑法399条);
  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402条);
  5、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刑法407条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410条
  7、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417条)。
  (二)刑法第八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刑法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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