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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江东大桥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江东大桥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通知
(杭交发[2008]61号)


市质安局,江东大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杭州市江东大桥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杭州市江东大桥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一、为保证杭州市江东大桥(以下简称江东大桥)工程建设质量和质量鉴定的公正、真实、科学,顺利进行交竣工验收,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交公路发[2004]446号)、《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浙交[2004]5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东大桥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杭州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江东大桥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的主管机关。

  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同级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行使江东大桥工程交、竣工质量检测、鉴定职责。

  三、江东大桥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

  (二)批准的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三)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

  (六)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过程中的检查、检测资料及抽查意见等。

  四、满足以下要求后,质量监督机构方可对工程质量进行交、竣工质量检测、鉴定:

  (一)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2004)和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评定合格;

  (二)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2004)和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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