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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十)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问题。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文件批准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原批准文件。
  (十一)严格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十二)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各级政府应适时组织消防工作检查,特别是重大节假日期间应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实行挂牌公告制度,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火灾隐患单位必须按照消防监督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经消防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对其实施停产停业整改。
  四、加强宣传,努力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十三)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积极拓宽宣传教育渠道,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素质。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的计划性,采取专版、专栏和专题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政策和消防常识,报道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曝光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教育、民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中小学校教学计划。各中小学校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活动,如组织学生参观消防站,组织开展灭火逃生疏散演练,组织开展消防征文、消防演讲会、消防辩论会等。社区和农村居(村)委会要重点加强对老、幼、病、残等社会群体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常识。
  (十四)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大力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劳动保障部门和用工单位在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就业或岗前培训时,应将消防安全知识作为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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