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潭政发〔200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16号)精神,不断强化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建设“平安湘潭”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一)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将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狠抓落实,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保护好。
(二)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层层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管理人员,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消防安全工作网络,在全市逐步形成“政府领导、公安消防监督、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消防工作机制。
(三)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各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指导协调本地区的消防工作,并接受上一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各县(市)区所属各单位、各社区应设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干部,担负本地区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消防工作议事制度。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消防、工商、文化、治安、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建设、监察、规划、房产、卫生、旅游、自来水、电力、发展和改革、教育、电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议事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分析消防工作情况,解决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