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保障机制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导机制,成立湘潭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局、工商局、水利局、公安局、科技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司法局、工商局、安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用事业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我市的环境保护和重大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落实考核考评制度。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环保目标管理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出入境水质变化等指标纳入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环保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
(十四)健全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环保部门要做好统一监管和组织协调工作;发改委、经委要严把新建项目环保立项审批关,监督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科技局要组织实施重大环保科技攻关,解决环境保护的关键技术难题;国土资源局要加强资源保护和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建设局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的管理;监察局要负责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落实和追究,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中违法违规案件的责任追究;公安部门负责环境执法中的治安保卫工作;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环境执法中的强制执行工作;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价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电业和公用事业部门要配合对关闭、停产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停电限电、停水处置等。各部门之间要及时互通信息,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对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中的不作为或出现重大失误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家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出台的《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十五)改革环保投融资体制,建立污染治理的市场机制。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全社会支持的生态环境补偿体制。各级财政加大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继续推动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推动落实政府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落实环境保护价费政策。我市水价在2006年底前要包含污水处理费,2008年底前水价构成要包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成本。全面推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2007年底前,要开征垃圾和危险废物处置费,并在2008年底前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积极探索并逐步推行政府指导、监管下的排污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