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十)加大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全市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和达标排放的监管制度。不能盲目引进不符合功能区域、环保产业政策和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企业入园,应规划在先,环境影响评价在先,要优先发展清洁能源,防止落后、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落户园区。对现有园区已投产的重污染企业或环境矛盾突出的企业,一方面实施限期整改,另一方面要逐步关、停、并、转、迁,以不断优化园区的生态环境。
  (十一)加强水污染治理,确保饮用水安全。严格水污染项目审批,我市沿湘江两岸各20公里范围内新、扩、改建有水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报市环保部门核实再呈报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继续深入抓好湘江、涟水、涓水、水府庙等水域的综合治理,根据不同流域、不同时期、不同水污染结构,制定水污染排放物削减或限产限排、停产指标,2006年底前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排污口,2007年底前关闭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继续加大对影响水质的竹埠港、易俗河冶金化工、湘乡皮革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以保证市民的知情权。加强湘江枯水期的水质监测和监管力度,在湘江沿岸原则上不再新建重化工项目;市内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一律停止上马建设;对污染严重、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必须关停;在湘江枯水期间,所有通过审批并已达标排放的项目,必须无条件服从省、市政府的调度。各级政府将加大投放和加强水环境安全的应急预警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水环境安全应急预警预案,加大投入完善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完善应急装备和器材,提高应急能力。同时加快我市备用水源的建设,以彻底解决饮用水安全隐患。
  (十二)全面实行“禁燃区”和城市扬尘、机动车尾气控制工作,改善城市大气质量。根据天然气管道铺设和前期整治工作情况,市政府决定在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即在“禁燃区”范围内对燃煤等高污染燃料全部改为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任何燃煤设施,限期淘汰所有高污染燃料设施,包括燃煤锅炉、窑炉、火灶等。出台关于实施“禁燃区”工作的配套措施。按照《湘潭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重点抓好对工业粉尘、建筑扬尘、交通扬尘的控制和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多管齐下的工作机制。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针对我市部分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物超标,尤其是城市公交车性能差、油耗高、尾气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的问题,实行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环保标识制度,环保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协同配合,加强城市行驶车辆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严把年检环保达标关。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