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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市的决定

  (十二)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大中型医疗机构的密切协作,提高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市卫生局要按照区域管理的原则,明确二、三级医院对口扶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二、三级医院要采取下派技术人员、支持技术设备、接受人员进修和联合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等形式,加大对口扶持力度,促进优质医疗资源进入社区。城市二、三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前,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可以计入下农村基层服务的时间。建立和探索切实可行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开展社区首诊制,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二、三级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服务。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
  (十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要改革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十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已开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必须符合设置规划,具备规定条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注册登记手续,明确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确保医药安全。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对未经批准注册擅自开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依法予以纠正;对不履行职能职责、社区居民不满意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注销其社区卫生服务资格。
  六、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十五)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建设部门要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建设用地。城市市政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拆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政府要督促建设单位按不少于原有面积,采取新建或购房转换等方式予以补偿。新建、改建居民小区,县(市)区政府和建设单位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少于4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少于60平方米的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纳入居民小区建设规划,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房屋产权依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城市区政府原则上不再在该居民小区举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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