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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严格依法管理,规范行政行为
  教育广大公民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严格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切实维护合法权益。坚决维护基本国策权威,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从严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凡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不得授予荣誉称号和参加评先评奖、晋职晋级、公务员录用、领导干部选聘,不得推荐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凡违法生育、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当事人及实施人,是国家干部职工的一律开除公职。
  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全面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完善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监督体系。
  三、加强基层基础,推进村(居)民自治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根据基层政权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网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社区居委会管理服务体系。把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建立健全“乡镇指导、依法管理、奖励扶助、村民自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加强基础工作。把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作为控制人口数量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开展“两为两争”(我为国策作贡献,我为协会添光彩,争创先进协会,争当优秀会员)、“生育关怀”、“幸福工程”等活动,进一步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努力构建“两委抓导向、协会唱主角、村(居)民搞自治、计生上水平”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格局,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加强基本保障。在行政村(社区)撤并、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时,应选配好计划生育专干,落实好工资待遇。
  四、全面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改善服务条件。积极推进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和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的标准,坚持以“县站为龙头、乡镇中心站为骨干、乡镇服务站为依托、村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总体发展格局。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项目支持,高起点、高规格、高标准建设好韶山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加快湘乡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改造进程。对已建设好的湘潭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和雨湖区、岳塘区服务站,重点抓好设备的更新、装备配备和人员素质的提高。同时在全市重点建设18个乡镇计划生育中心服务所。对未列入国债资金建设的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分期分批进行必要的改造和修缮。规范村级服务室,实现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延伸和广覆盖。整合城区卫生资源,依托社区服务平台,发挥计生组织网络优势和卫生技术优势,实行计卫联手,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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