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企业要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恶意拖欠工资行为情节严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向农民工支付应付金额1倍的赔偿金。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规范劳务中介经营行为。严格遵守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权益,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从严惩处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开辟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受理,并免除仲裁费用。公办学校要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不得乱收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乡镇农民工工会、项目农民工工会和涵盖农民工的企业工会,将全市农民工组织起来,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实施农民工帮扶救助行动。市及各县市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要为跨地区的农民工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劳动争议调解、经济法律纠纷调解等帮扶救助服务。法院对农民工追薪、工伤赔偿案件的诉讼费要实行减、免、缓。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的实际困难,及时为他们提供帮扶救助。
提高农民工的政治地位。发展农民工中的先进分子加入党团组织,择优推荐优秀农民工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劳务经济和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歌颂农民工的创业精神,塑造农民工的时代形象。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切实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
(十三)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各县市区和乡镇计生部门要加强与输入地计生部门的工作联系与配合,完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措施,转变农民工婚育观念。对市内各县区间的农民工流动,县市区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建设,提高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十四)加大发展劳务经济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发展劳务经济工作,重点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工作机构以及中介服务组织、帮扶救助、劳动争议仲裁等工作支出。劳务经济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到乡村帮助抓好劳务输出工作,各级领导都要建立联系点,培树典型,示范引路,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广辟劳务输出渠道,推动我市劳务经济快速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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